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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私刻我司业务章声明

2022-02-26 0

近日,我司多次发现有伪造、私刻我司印章的严重侵权行为,对我司正常业务开展带来巨大的风险和严重负面影响。我司正在积极配合行政单位处理相关事宜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,伪造、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、证件、证明文件、印章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如私刻、伪造、变造公章,则应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论处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“伪造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的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”

综上,伪造、私刻印章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了相关的法律、法规。我司对此等违法、侵权行为绝不姑息,并要求侵权单位立即停止侵害、赔偿损失,并应无条件配合我司办理如下事宜:

1.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归还私刻印章;

2. 出具保证函,说明情况并赔礼道歉;

3. 造成我司损失的,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。

若在规定期间不予以配合的,我司将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:

1. 终止与我司有业务协议的客户;

2. 将侵权单位及其主要投资人的其他投资实体列入集团的客户黑名单;

3. 通告本公司系统服务的所有客户、供应商;

4. 向我司所在地派出所报警;

5. 保留其他追诉的权利。

希望各协议客户认真管理并有效约束有业务往来的货主及供应商,严格把关、规范操作,以彻底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。

切勿因小失大,祸及伤身。

勿谓言之不预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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